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我校师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我校师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我校师生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创业学院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创业学院职责:
1.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为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教师、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学生;
2.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学生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如果是学生,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创业基地项目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学院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确定;
4.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相关考核;
5.创业团队与创业学院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在基地内的办公室装修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学院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创业团队如果需要临时借用基地公共资源(如会议室、会客室等),需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创业学院报批;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业学院签订的协议;
3.各团队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业学院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孵化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业学院报告;
6.各创业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严禁任何车辆进入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创业学院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项目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2.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合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创业导师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创业学院签订的《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等文件;
2.遵守孵化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3.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4.严格遵守学校和创业学院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创业学院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作为学校各类创业资助评选的参考依据;
2.优秀创业团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察学习活动;
3.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团队与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创业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七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创业学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创业学院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八条 孵化期满退出:孵化基地允许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在孵化基地进行孵化,三年孵化期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
第十九条 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创业学院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和入驻协议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