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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7-05-16 点击:[]

第一条 总则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专项用于扶持我校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学生创业的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扶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4号)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

扶持资金由我校创业学院根据全年推动我校创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并由学校批准拨付。年度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额度

创业扶持资金额度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年我校学生总数;

(二)上一年度我校在校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学生创业培训人数、创业成功人数。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

扶持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对我校在校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

(二)对我校在校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活动给予创业培训资金扶持。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我校在校学生及毕业五年内学生的创业活动的扶持。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优先支持

(一)对我校学生中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方式

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报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创业学院办理手续,学校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对公账户。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扶持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创业学院负责确定扶持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年末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向创业学院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创业学院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列入创业辅助黑名单。

创业学院要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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